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省******公司:
经查,**省******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因违反《****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发布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市花明北路99号****
办公电话:0731-****2315
特此公告。
****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