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三标段监督检查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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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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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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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关于对 “ ****
**市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 ” 三标段
监督检查处理 的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

地址:**市荥泽大道与繁荣街交叉口往北200米路西

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姚砦路133****广场9号楼25层2502

原中标单位:****

地址:****开发区云杉路2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市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三标段(项目编号:****)”,于2024年9月23日废标,原因系原中标单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经调查认定,原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成立。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及时报告。

三、有关事实认定情况

(一)违法事实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投标产品所属企业必须为中小企业。当事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投标产品“心电网络数据管理软件V2.0”的制造商“**理邦****公司”为中型企业,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承诺“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机关查实,当事人投标产品“心电网络数据管理软件V2.0”的制造商“**理邦****公司”虽为中型企业,但其股份占比80%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大型企业“**市理邦****公司”,****公司董事长为同一人。因此,该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声明行为,所投产品不符合本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二)违法事实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当事人****在中标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以“就供货时效与厂家暂未达成一致,不能如期供货”为由向采购人提交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

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以上两项违法事实和认定,有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审资料以及中标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处理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标段中标结果无效,原中标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2.根据《****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100条》(郑财购〔2021〕11 号)第七十一条、《****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郑财购〔2020〕13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豫财购〔2023〕5号)第三十九条,决定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5个工作****财政局。

****财政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8-25
中标通知
荥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荥阳市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三标段监督检查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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