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焊烟净化及打磨除尘环保提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的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焊烟净化及打磨除尘环保提升
招标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一套焊烟净化及打磨除尘环保提升设备及附件,包括设备的设计、运输、预验收、保险、安装、调试、培训、交验等所有事项。采购数量:1套。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发布媒体
2025年8月1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http://www.****.cn/)、**招标采购综合网(http://www.****.cn/)和****内网发布。
四、开评标信息
1.开标日期:2025年8月19日09时00分(**时间)。
2.开标地点:**市**区奎楼街天伦大厦6楼605室。
3.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评标情况
1、资格性审查
****委员会审查:参加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有5家,通过4家,其中******公司未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格性审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条款项要求,未通过资格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
****委员会审查:参加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有4家,通过4家。
4、无效投标情况:******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为无效投标。
五、评标结论
| 序号 | 单位名称 (全称) | 投标总报价(含税)(元) | 税率 | 交货期 | 质保期 | 报价得分 | 总得分 | 名次 |
| 1 | 威尔登环保****公司 | ****000.00 | 13% |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使用 | 自最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整套设备质保三年。设备在质保期内如有零件、附件损坏,更换后的零件、附件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质保三年。 | 33.66 | 94.76 | 第一名 |
| 2 | ******公司 | ****000.00 | 13% |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使用 | 自最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整套设备质保三年(易损件及备件除外)。设备在质保期内如有零件、附件损坏,更换后的零件、附件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质保一年。 | 32.01 | 79.51 | 第二名 |
| 3 | ******公司 | ****850.00 | 13% |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使用 | 自最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整套设备质保3年。设备在质保期内如有零件、附件损坏,更换后的零件、附件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质保3年。 | 35.00 | 78.20 | 第三名 |
| 4 | ******公司 | ****000.00 | 13% | 90天 | 三年 | 31.99 | 63.19 | 第四名 |
六、中标候选人结果
****委员会推荐:
第一中标候选人:威尔登环保****公司
地址:****开发区凉塘东路1420号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731-****8162
投标总报价(含税):****00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招标文件无要求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10份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地址:郑****开发区**街221号第23幢
联系人:轩雪辉
联系电话:0371-****3008
投标总报价(含税):****00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招标文件无要求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9份
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司
地址:**省**县**湖镇文明路63号
联系人:王仁富
联系电话:0514-****7658
投标总报价(含税):****850.00元
专项资格/资质:招标文件无要求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11份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招标人:
(1)名称:****
(2)地址:**市**路6号
(3)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李先生
(4)电话:0374-****709
(5)电子邮箱:****@xcyj.com
(6)邮编:461000
2、招标代理机构:
(1)名称:****
(2)地 址:******广场9号楼18层
(3)联系人:张女士
(4)电 话:0374-****899
(5)电子邮箱:****@163.com
(6)邮 编:461000
八、公示期:2025年8月25日-2025年8月28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询问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询问函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