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13号】

审批
广东-广州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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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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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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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单位关于**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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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位于**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拟升级改造工程为码头原址升级改造。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港出海航道的航道现状等级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5万吨级、10万吨级。拟升级改造码头利用原码头岸线顺岸布置2个7万吨级泊位,保留原码头沉箱结构,泊位长525米,停泊水域宽65米,停泊水域与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315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回旋圆直径456米,回旋水域利用**港出海航道。

根据《**玖龙码头新沙南6#、7#泊位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以及**市港务局相关意见关于拟升级改造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相关要求,工程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控进出港船舶吃水,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市港务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市港务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市港务局、****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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