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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我单位委托****编制完成《**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025年8月21日,我单位组织召开了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议形成了《**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会后,我单位积极整改并组织自验检查,自验结果表明本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已按照现场专家组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工程总体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现依法将《**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至**高速公路**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向社会公示,征询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电话和电子邮箱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到我单位进行现场交流,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至满20个工作日止。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王剑 电话:159****6335
验收调查单位
联系人:魏燕 电话:132****0112
邮箱:****@qq.com
地址:**省**市东**区径河街道中****中心****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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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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