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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 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 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美创空间二楼西厅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 联系方式: 0377-****9369 。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01 |
张培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县城郊乡酒业大道****医院公寓(杏林苑)2幢3单元203 |
豫(2023)**县不动产权第****883号 |
李性香 |
****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