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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世纪大道80****中心181号窗口
联系方式:0631-****102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
| 张述岐、王桂华 | 土地和房屋 | 高村镇汤西村225号(100%) | ****917/高村集用(91)字第****160083号 | 张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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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