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和建发〔2025〕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
2025年8月22日
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8月8日,****在**市组织召开《国家生态功能区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大**流域**县罗家集镇马家堡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道工程(穿牛津河及四条支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建设局对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公司对主体设计情况的介绍和防评单位**万兴宇****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持生态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管道穿越河道位置,污水管道均采用顶管穿越河道,其中:
1.污水管道穿越牛津河段位于**县马家堡镇中庄村,污水管道从牛津河右岸自东向西顶管穿越牛津河。
2.污水管道穿越范家河段位于**县马家堡镇马家堡村,污水管道从范家河右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范家河。
3.污水管道穿越陈河段位于**县马家堡镇裴家台村,污水管道从陈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陈河。
4.污水管道穿越朱家河段位于**县罗家集镇张家山村,污水管道从朱家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朱家河。
5.污水管道穿越麻尼河段位于**县罗家集镇张家山村,污水管道从麻尼河左岸自南向北顶管穿越麻尼河。
三、基本同意管道穿越河道建设方案。
拟建污水管道穿河道段均采用DN400HDPE管,管径DN400,套管采用DN500钢筋混凝土管,左右两岸均设置事故止回阀。
四、同意污水管道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1.管道穿越牛津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7m3/s,相应洪水位为1983.7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冲止高程1980.30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7m3/s,相应洪水位为1983.70m,冲止高程1980.48m。
2.评价污水管道穿范家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9.5m3/s,相应洪水位为1961.30m,冲止高程1959.77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9.5m3/s,相应洪水位为1961.30m,冲止高程1959.70m。
3.评价污水管道穿陈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3m3/s,相应洪水位为2022.34m,冲止高程2020.83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9.3m3/s,相应洪水位为2022.34m,冲止高程2020.77m。
4.评价污水管道穿朱家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2m3/s,相应洪水位为2055.10m,冲止高程2054.02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2m3/s,相应洪水位为2055.10m,冲止高程2053.93m。
5.评价污水管道穿麻尼河河段设计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5m3/s,相应洪水位为2083.01m,冲止高程2081.77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5m3/s,相应洪水位为2083.0m,冲止高程2081.7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建设单位应在埋设管道的河流(沟道)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穿河管道设计使用年限50年,管道运行期满,建设单位负责管道拆除或封堵,并承担相关费用;确需延期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期及工程建成5年内对涉河管道工程位置河道冲刷、河势变化、穿河管道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一、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二、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