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柳州市全民健身工程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5-G1-990456-GXHC) 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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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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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涛

单位地址:**省**市大奇连

电话:150****5699

邮编:073000

质疑人于2025年8月18日11时以邮寄方式递交了针对2025年**市全民健身工程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委员会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公示中标单位:****不符合资格要求:中小企业。

质疑事项1答复:经****委员会进行核实,****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不完整,质疑成立。

质疑事项2:我公司评分过低,****公司基于招标文件标准的自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且该差异足以影响最终排名,我公司有合****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或多种:(1)对投标文件某些实质性响应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或遗漏、(2)分数计算出现错误(如加分项漏加、扣分项误扣、总分加总错误)、(3****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公司投标文****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并应获得相应分数的内容。

质疑事项2答复:经****委员会进行核实,存在部分客观分评分错误的情况,质疑成立。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成立,以上质疑事项****财政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具体处理结果将在中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发布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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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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