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审批
四川-德阳-中江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6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2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监管局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5-08-25


近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公司生产的鱼酸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公司生产的1批次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1-06;规格型号:袋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以下简称**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生产该批次鱼酸菜(酱腌菜)8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已召回238.80公斤。**局认为,四****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圆整)。

二、**县****公司使用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公司使用的1批次泡姜(购进日期:2024-02-1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局认为,**县****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县**休闲山庄购进的自制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休闲山庄购进的1批次自制粉条(购进日期:2025-02-16;规格型号: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自制粉条10.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局认为,**县**休闲山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县**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5-01-2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4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镇树三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方竹笋片(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2-01;规格型号:袋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7.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1元(大写:伍拾壹圆整)。

六、**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12-26;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