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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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中江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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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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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2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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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5


近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县联合****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联合****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5-05-13)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以下简称**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山药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联合****超市(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县****公司使用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公司使用的1批次泡姜(购进日期:2024-02-1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局认为,**县****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县**休闲山庄使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休闲山庄使用的1批次粉条(购进日期:2025-02-16;规格型号: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粉条10.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局认为,**县**休闲山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县**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5-01-2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4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镇树三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方竹笋片(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2-01;规格型号:袋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7.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1元(大写:伍拾壹圆整)。

六、**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12-26;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七、**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销售的1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5-05-1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山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圆整)。

八、****超市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超市销售的1批次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05-20)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生花生米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伍圆整)。

九、******超市销售的白**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超市销售的1批次白**药(购进日期:2025-05-1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白**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销售的1批次杨梅(购进日期:2025-05-1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杨梅3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叁拾圆整)。

十一、中****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05-1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龙眼7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中****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35元(大写:陆佰叁拾伍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大写:贰拾捌圆整)。

十二、****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5-05-14)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香蕉8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捌圆整)。

十三、******公司广福店销售的西瓜红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公司广福店销售的1批次西瓜红红薯(购进日期:2025-05-13)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西瓜红红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公司广福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中****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杂店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5-04-1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1.3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局认为,中****杂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13元(大写:壹拾叁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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