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区画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补水工程监理蓬莱区画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补水工程监理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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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画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补水工程监理 **区画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补水工程监理定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区画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补水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
工程地址: **区画河人工湿地
建设规模: 10000 立方米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刘瑞佳 联系电话: 192****9129
招标单位: ****
联系人: 刘瑞佳 联系电话: 192****9129
招标代理机构: ****
联系人: 刘馨月 联系电话: 0535-****858
开标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14:30
开标地点: ****交易中心****中心第1开标室
投标单位 技术标评委1 技术标评委2 技术标评委3 技术标评委4 技术标评委5 技术标平均分 商务标得分 资信标得分 总得分
A 93.24
B 96.56
C 98.62
**** 54.3 55.3 56.1 54.4 53.9 54.8 30.0 6.0 90.8
投标人名称 资质等级 投标总报价(元/费率) 投标报价说明 质量 工期/天
**鑫诚峰****公司 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 210000.0000 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相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要求到达合格标准。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市工程****公司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10000.0000 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相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要求到达合格标准。 2025年10月至2026年10月
**昌隆****公司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10000.0000 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相应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要求到达合格标准。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承揽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鑫诚峰****公司
**市工程****公司
1 **高新区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自-北地块工程监理
**昌隆****公司
序号 荣誉名称 发奖机关 公布地址 获奖时间
**鑫诚峰****公司
**市工程****公司
1 ****中心(一期)工程 ****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2 ****广场 ****协会 2023年12月31日
**昌隆****公司
序号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专业 任职阶段 备注
**鑫诚峰****公司
1 张晓琳 专业监理工程师 (1)****5610(2)****5610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2 宋承文 专业监理工程师 (1)****0325(2)****0325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3 孙永良 项目总监 (1)****5609(2)****5609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4 杨庆磊 专业监理工程师 (1)****1652(2)****1652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5 赵圣琪 专业监理工程师 (1)****6653(2)****6653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6 王斌 监理员 (1)****5989(2)****5989 (1)市政公用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
**市工程****公司
1 王雷 专业监理工程师 ****9227 市政公用工程
2 彭锟 专业监理工程师 ****9664 市政公用工程
3 孙学选 专业监理工程师 职称证/工程师
4 孙茂东 总监理工程师 市政公用工程/无等级/****9230
5 孙康皓 专业监理工程师 ****9231 市政公用工程
6 刘伟 监理员
**昌隆****公司
1 于海 专业监理工程师 ****2678 市政公用工程
2 林旭东 专业监理工程师 ****7264 市政公用工程
3 杨蕾 专业监理工程师 ****8142 市政公用工程
4 张琦 注册建造师(临时) PA****0760 /
5 李胜 项目总监 ****7263 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投标总报价 得分
1 **** 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 赵坤琳 210000(元) 30
七、公示时间: 2025-08-25 17:30:00 - 2025-08-28 17:30:00
八、异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采用“评定分离” 模式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提出异议链接)
九、投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有关规定,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提出投诉链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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