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局 | 印发日期:2025年08月19日 |
| 标 题: ****关于我市2025年第1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梧政函〔2025〕10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 |
******局:
你局《关于批准实施〈**市2025年第1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5〕2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市2025年第1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二、出让地块为三龙片区C—12—4—01号地块,土地面积为9980平方米(折合14.97亩),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原则同意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和土地成本并经集体会审确定该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25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450万元,出让增价幅度为10万元及其整数倍。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市2025年第18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删减发布)
附件
**市2025年第18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局 2025年8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挂牌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
(一)土地面积及位置
出让宗地编号为梧挂〔2025〕18号,出让面积为9980平方米(折合14.97亩),位于双拥大道与三龙大道交汇处旁(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
根据《******局关于三龙片区C—12—4—01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5〕14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
1.用地使用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0%。
2.出让年限:二类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3.容积率:1.0<容积率≤3.1。
4.建筑密度:≤22%。
5.绿地率:≥31%。
6.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1米高程为基准面,以91米高程为上界限,以21米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本条款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且可根据现场地形地貌适当调整基准面。
7. 建筑限高:≤60米。
8.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自然资规设〔2025〕14号文。
二、出让方式
******局在《**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局门户****交易中心网刊登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交易中心采用**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符合竞买报价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可参与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活动。挂牌期间,按照挂牌出价最高者确定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三、挂牌出让竞买人范围
(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个人不得参与竞买。
(二)竞买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竞买的,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竞买人既可单独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竞得人必须将竞得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
四、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规定
(一)出让宗地经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土地市场评估价为2077.5366万元(折合138.78万元/亩),土地成本为1217.6万元(平均81.34万元/亩),******局依照有关规定集体会审确定该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250万元(平均150.3万元/亩),竞买保证金为450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及其整数倍。土地成交后,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土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期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二)该宗地不设定底价。
(三)竞买人须提供总金额为45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凭证或金融机构保函。
五、挂牌出让竞得人使用建设用地应履行的义务及规定
(一)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付清该地块的交易服务费),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分两期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第一期为土地成交价款的50%,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第二期为土地成交价款的50%,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清。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税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三)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逾期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还包括违约金)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竞得人在竞****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局根据挂牌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局方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公司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最迟应在出让文件约定的****公司,并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新公司的具体成立时间由竞得人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成立与否,竞得人和出让方均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文件约定的有关事宜。如果竞****公司,出让方则不再同意变更,并依法按转让方式处理。
******局以宗地交付之日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日期。
(六)在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土地成交价款和有关税费的前提下,******局在竞得人全额付清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竞得人。如竞得人不按时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必须付清土地成交价款、有关税费和违约金后,******局方可交付土地给竞得人。竞得人延迟缴纳上述款项的,******局有权顺延土地交付时间。竞得人必须在出让宗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构成闲置土地的,******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等规定进行处置。
(七)竞得人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同时在项目开工、******局书面申报。不书面申报的,******局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竞得人应在到期前提前30日申报延迟原由,******局按合同约定处理后,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八)竞得人在出让年限内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的容积率、用地性质、兼容比例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九)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申请将竞得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十)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局****政府无偿收回,宗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一并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十一)竞得人须按规划要求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按批复后的综合管线规划实施。
(十二)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用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治理难度大的项目进入。
(十三)竞得人必须先编制《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按《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措施整治好地块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并书面明确整治好地块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山体修复等责任单位或人员、时间等相关问题后再进行开发建设。
(十四)竞得人必须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公建配套,且在地块内按照下表配建公共设施,要求与地块开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序号 | 配建公共设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设置 形式 | 数量 | 备注 |
| 1 | 物业管理用房 | 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80平方米 | —— | 可合建 | 1处 | —— |
| 2 | 群众健身设施 | 室内0.1平方米/人或室外≥0.3平方米/人 | —— | —— | 1处 | —— |
| 3 | ****中心 | ≥30平方米/百户,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可合建 | 1处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 4 |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 ≥20平方米/百户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 | —— | 可合建 | 1处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 5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托儿所) | ≥20平方米/百户 | —— | 可合建 | 1处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 6 | 垃圾收集站 | ≥120平方米 | —— | 可合建 | 1处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十五)出让宗地范围内除地上建(构)筑物外,其他附着物(包括地下通讯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拆除或迁移,竞得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
(十六)在宗地出让范围内,由于规划调整,规划路网建设时占用出让地块建筑退线范围内土地的,在扣减道路用地后,剩余地块的总建筑面积与原地块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竞得人须无条件提供所占用土地。
(十七)竞得人须完善地块内综合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规划及与现状保留建筑的衔接,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路灯、绿化等)由竞得人负责出资建设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规划建设好地块内道路,满足消防要求,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及交通关系。
(十八)退用地红线应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要求执行,且最小尺寸按附图建筑退线控制。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部分用地(含地下空间),在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作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地下室建筑轮廓线退用地红线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要求执行;当相邻****公司或同一竞得人取得,地下室建筑轮廓可不用分别考虑与分界处共用用地红线的退距。
(十九)项目必须按《**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和建设。
(二十)本项目建设应按《**市海绵城市规划》、《**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雪亮工程”推动全市智能前端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进行建设。
(二十一)竞得人需要采伐出让范围内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自行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若地块涉及林地报批的,竞得人必须取得林地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
(二十二)涉及地块内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竞得人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二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11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上述建设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主管部****政府组织纳入公共**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二十四)地块内如有高压线走廊部分,在项目总平面布局时需优化设计,建筑物不得建设在高压线走廊范围内。
(二十五)挂牌出让后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竞得人负责支付。
六、出让公告时间、报价时间
出让公告和报价时间:******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七、确定挂牌出让竞得人原则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挂牌出让组织实施者
******局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