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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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核准**华电上余75MW农业林业光伏生态产业园项目配套35kV集电(架空)线路工程的请示》(华电新能浙函〔2025〕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用电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华电上余75MW农业林业光伏生态产业园项目配套35kV集电(架空)线路工程。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上余镇塘岭二村。
三、建设一条集电(架空)线路用于连接各个光伏区块,线路电压等级35kV,总长度2371米,其中地埋集电线路2段,长度1034米;架空线路1段,长度1337米,架空线路段共架设6集塔,塔基础共占地0.71亩。
四、项目总投资为227万元,建设所需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环保、消防、安全等措施,确保“三同时”,并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标准,落实节能措施。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根据《****办公厅****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改革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