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84MA55KQLP9D | 建设单位法人:李岳 |
| 李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市**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骏马路9号102 |
| ****年产空调连接保温管30000m3、空调保温板20000m3、隔音板20000m3**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2.638889 纬度: 22.6172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14 |
| 江鹤环审〔2024〕10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84MA55KQLP9D001Z |
| 2025-04-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0 |
| 4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84MA55KQLP9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84MA55KQLP9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6582075 | 竣工时间:2025-04-1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7-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年产空调连接保温管30000m3、空调保温板20000m3、隔音板20000m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67390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于**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骏马路9号102建设橡塑发泡材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10124.2平方米,年产空调连接保温管30000m3、空调保温板20000m3、隔音板 20000m3。 | 实际建设情况:****于**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骏马路9号102建设橡塑发泡材料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10124.2平方米,年产空调连接保温管30000m3、空调保温板20000m3、隔音板 20000m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密炼、开炼、挤出成型、硫化、发泡、裁切等。项目所用胶粘剂须均为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低VOC型胶粘剂。项目所用塑料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密炼、开炼、挤出成型、硫化、发泡、裁切等。建设单位承诺本项目所用胶粘剂须均为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的低VOC型胶粘剂。项目所用塑料粒均为新料,不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预处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冲厕、道路清扫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冲厕及道路清扫,不外排,远期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项目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 SO2、NOx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颗粒物(含油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 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一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六)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我单位承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三)项目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 SO2、NOx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颗粒物(含油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 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一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音、降噪等措施,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一般工业固废:原材料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橡塑发泡材料废料、裁切尾料和覆膜管头尾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原料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的废抹布、手套、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的含油废物、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六)项目已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2.2992吨/年;NOx≤1.772吨/年。 四、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三、依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VOCs总排放量为0.0792吨/年,NOx总排放量为1.1376吨/年,符合环评批复(江鹤环审〔2024〕105号)审批的总量控制指标:VOCs≤2.2992吨/年;NOx≤1.772吨/年。 四、我单位承诺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环境影****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五、我单位承诺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1376 | 1.772 | 0 | 0 | 1.138 | 1.13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792 | 2.2992 | 0 | 0 | 0.079 | 0.079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1 | 有机废气、HCl、臭气浓度、二硫化碳、颗粒物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治理设施 | NMHC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含油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SO2、NOx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 | NMHC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含油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SO2、NOx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 | NMHC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HCl、丙烯腈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二硫化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含油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SO2、NOx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