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我局调查处理的******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我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公司2017年9月26日关于刘光浩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7月11日,举报人刘光浩投诉******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公司登记。
2025年7月15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公司注册地“**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4层1室”实地检查,未发现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2025年7月11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公司涉嫌冒用****公司登记的情况,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公司2017年9月26日关于刘光浩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建湘
电 话:027-****2225
地 址:**市**区**大道59号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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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