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441****03012GB000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公示内容:****441****03012GB0000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2日
公示期间:对于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人:陈工
联系邮箱:****@qq.com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441****03012GB00005地块
占地面积:11777.35平方米
地理位置:****新联村271乡道南侧,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3.648309、北纬23.874756。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为平整后的荒地
未来规划:目标地块未来规划为文化用地(080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市共创****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采样和检测单位:******公司
钻探单位:普罗(广****公司
调查缘由:目标地块规划为文化用地(080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需开展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0月,项目组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审阅、调查采访等方式对****441****03012GB00005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及其周边区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污染物识别,目标地块利用历程基本清晰:
1)1977年前,目标地块南侧为荒山,北侧为农田,属于自然未开发状态;后续于1977年开始,地块内****煤矿厂的空地,少量煤炭堆放在此,地块西南侧为山地;2)1987年与广****公司**,成立广****公司****公司,主要生产电池石墨芯;目标地块内开始修建构筑物,用作炭素厂的办公、仓储、部分生产工艺用途使用,一直生产至2003年;3)2003年后,改由**县****公司经营,电池厂其生产工艺及构筑物功能未发生明显变化; 4)2013年,地块内的西南侧由民房改造,用于简单机加工使用;5)2022年,**县****公司停止生产,后逐步搬迁空置;西南侧机加工区域也已经停止生产;6)2023年,对目标地块内构建物进行拆除,拆除后,地块内南侧山体进行修坡,部分山土平整至地块北侧区域,后围蔽闲置至今。
目标地块相邻地块以村宅、道路、林地、药****中心和企业为主。地块南侧为林地;北侧为217乡道,隔路为药****中心和**县****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厂房空置;西侧为虎爪村,东南侧为**县****公司的地块外区域,现已处于停止生产状态;另****工艺厂及**县水头镇圣宇再生**回收点,历史主要是经营树木切割和塑料风选回收,现已处于停止生产状态。
根据污染识别情况,地块1977年~1987年阶****煤矿厂堆场;地块1987年~2022年阶****配件厂区域潜在关注区域为包装车间、地磅房、抛光车间、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过蜡车间、固废暂存点、工具房;2013年~2022****工厂房区的潜在关注区域为车间和仓库;地块2023年潜在关注区域为拆除平整区域。
****工艺厂、**县水头镇圣宇再生**回收点、本地块涉及企业的外扩部分位于目标地块东侧和东南侧,位于目标地块上风向和地下水上游区域,关注区域为东侧和东南侧临近企业部分。
涉及的潜在污染物包括pH值、重金属(砷、汞、镍、铅、镉)、苯酚、咔唑、氰化物、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氯苯类、烷基苯、邻苯二甲酸酯类等。
以上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果表明地块存在一定的土壤污染风险,按照调查评估流程进度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阶段,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资料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10月27日。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监测土壤点位9个(编号FJS1~FJS9),采样深度为6~8m,在每个点位采集4~5件样品,在项目地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绿地采集土壤对照点2个(编号****),每个点位采集一个表层样品。目标地块内共采集土壤样品41件,检测项目为45项指标、理化性质、石油烃(C10-C40)、苯酚类(10项)、咔唑、氰化物、多环芳烃(8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氯苯类(5项);烷基苯(4项)。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井深为8m,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pH值、浊度、镉、汞、砷、铅、六价铬、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酚类(10项)、咔唑、氰化物、多环芳烃(8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氯苯类(5项)、烷基苯(4项)。
对初次监测中43件土壤样品进行氟化物留样检测。补充监测3个地下水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2-硝基酚、2,4-二硝基酚、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和重金属六价铬、氟化物、咔唑。
根据初步调查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初次监测共对地块内41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理化性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6.25-7.78,根据样品频率显示,土壤呈现偏中性,水分的检出范围为18.2-27.3%。
初次监测共对地块内采集的41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汞、镍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土壤样品中的六价铬均未检出;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56.4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18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293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103mg/kg;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247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14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初次监测共对地块内采集的41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其中30件样品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16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初次监测共对地块内采集的41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均低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共对地块内采集的41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其中、二苯并[a,h]蒽、芘、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菲、苯并[g,h,i]苝、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有检出。其中检出最大值为0.6mg/kg;苯并[a]芘检出最大值为0.3mg/kg;苯并[a]蒽检出最大值为0.2 mg/kg;苯并[b]荧蒽检出最大值为0.4 mg/kg;苯并[k]荧蒽检出最大值为0.2mg/kg;蒽检出最大值为0.2mg/kg;菲检出最大值为0.4mg/kg;苯并[g,h,i]苝检出最大值为0.6mg/kg;荧蒽检出最大值为0.4mg/kg;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检出最大值为0.1mg/kg;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检出最大值为0.37mg/kg;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检出最大值为0.1mg/kg;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检出最大值为0.2mg/kg。其他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半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均低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补充监测针对在地块内采集的41件土壤样品进行氟化物留样检测。所有样品均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876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
初次监测在地块内重金属地下水样品中,砷、铅、镉、铜、镍有检出,汞和六价铬未检出。其中砷检出最大值为0.00176 mg/L;铅检出最大值为0.0023mg/L;镉检出最大值为0.00022mg/L;铜检出最大值为0.00260mg/L;镍检出最大值为0.00488mg/L。砷、镍、汞、铅、镉、铜、六价铬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初次监测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常规指标,pH值的检出范围是6.4-6.7,浊度的检出范围是54-60NTU,地块内pH值和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的限值范围。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县水头镇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pH值和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指标pH值和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
初次监测地块内共3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范围是0.30-0.49mg/L,均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初次监测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邻苯二甲酸酯类中,仅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有检出,其余均未检出,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邻苯二甲酸酯类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补充监测在沿用3个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其中六价铬、2.4-二硝基酚、2-硝基酚、咔唑均未检出,氟化物有检出,检出最大值为0.92 mg/L,补充监测地块内邻苯二甲酸酯类地下水样品中,仅有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有检出,其余均未检出。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441****03012GB00005地块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仅有pH值和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县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pH值和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目标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目标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的要求,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除pH值和浊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的限值及基于HJ 25.3推导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即地块在作为文化用地(0803)进行开发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