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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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市万****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由****公司冒用马莉身份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于2002年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市**区王牌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元;投资人:马莉,认缴出资额(万元):0.3,认缴出资比例(%):1。你公司于2004年10月29****商行****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2月27日马莉本人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表示其对**市万****公司设立登记不****公司股东不予认可,向本****公司股东的登记信息。
2025年2月27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人员和单位向本局提出异议。
2025年3月3日、17日本局****公司登记住所**区王牌路38号进行实地核查,其****公司重****集团****公司确认无法与**市万****公司联系。使用登记联系电话联系当事人,无法接通。
2025年5月23******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法院发送《****关于征求撤销******公司等2家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事项意见的函》,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2025年6月12日、7月4****公司****银行****银行****公司王牌路支行发送协查函,回复称“年代久远且账户未存续,当时系统不显示交易对手信息”,未获取当事人关于马莉的相关信息。
另,申请人马莉向本局提交了2025年7月24****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送检的页码为“055”的《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上的“马莉”签名字迹与送检的样本材料上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出自于同一书写人所写。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马莉的股东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包骏、陈为熹 联系电话:****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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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