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告〔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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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5〕11号
发表时间:2025-07-0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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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11号

****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MA2QCJKWOY

经营者:杨**

养猪场地址:**市**墩集镇项沟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4****猪场进行了调查,****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最南侧一处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内养殖粪污外溢,通过围墙缺口流入外环境,不符合**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4/T 4826-2024)粪污贮存技术规范要求(7.2.3应具有防渗漏、防溢流和安全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猪场主体资格;

2.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确认被询问人身份信息无误;

3. 2025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猪场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 2025年3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猪场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5.2025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猪场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202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1张,****猪场违法行为已整改;

7.根据《****委员会 ****保护厅关****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养殖场规模标准。

8.根据**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4/T 4826-2024)复印件节选7.2.3,****猪场沉淀池内粪污外溢,不符合粪污贮存技术规范要求;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猪场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0.我局三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中表19通用裁量表。

计算罚款额如下:

(1)当事人所溢流到围墙外的畜禽粪便不属于有毒物质,其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取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3个月,取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4)经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比取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最南侧一处自行建设的沉淀池内养殖粪污外溢,通过围墙缺口流入外环境,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比取2%。

****养猪场不是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100000-200)×2%=2196元。

****猪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养猪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猪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尤逢联 电话:135****6762

地 址:**泗涂产业园A座810室 邮政编码: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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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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