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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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宝塔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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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15:48
摘 要该****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据目录包含《****政府采购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投诉裁决、对多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及多项行政检查等内容,明确了执法主体、依据、责任机构和人员。
发布时间:2025-08-25 15:48

附件1

****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式样

执法主体依据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生效时间

1
《****政府采购法》 2003.****.01

2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20.****.03
3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2017.****.05
4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2015.****.01
5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6.****.09
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20
7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01
8 《中华人民**国预算法》 2018.****.29
9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01
1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5.****.01

委托、受委托执法依据目录

附件2

****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式样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1:****财政局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对政府采购投诉的裁决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财政局 伊勇














2 对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局 伊勇














3 对违规使用或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二条 ****政府****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机关及其派出机****机关****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局 伊勇














4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二条 ****政府****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机关及其派出机****机关****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局 伊勇














5 对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施行日期:2017-11-05,时效性:有效)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财政局 伊勇














6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施行日期:2017-11-05,时效性:有效)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财政局 伊勇














7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差别对待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财政局 伊勇














8 对恶意串通、接收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开标前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财政局 伊勇














9 对应****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财政局 伊勇














10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财政局 伊勇














11 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 伊勇














12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财政局 伊勇














13 对在业绩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八十二条 ****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机关****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财政局 伊勇














14 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局 伊勇














15 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财政局 伊勇














16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局 伊勇














17 对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局 伊勇














18 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施行日期:2017-11-05,时效性:有效)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局 伊勇














19 对填制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财政局 伊勇














20 对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 伊勇














21 对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等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施行日期:2017-11-05,时效性:有效)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局 伊勇














22 对财政财务重大事项、会计事项等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财政局 伊勇














23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预算法》(施行日期:2018-12-29,时效性:有效)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政府****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局 伊勇














24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03-1-1,时效性:有效)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 ****政府****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财政局 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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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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