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事务所住所从**省**市**县松源街道**街213号二楼变更为**省**市**县松源街道**东路21号1幢5-04号。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
2025年07月0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