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安徽-蚌埠-五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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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6 15:0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五政征〔2025〕3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临北回族乡、于家村,小圩镇小圩村集体土地3.6345公顷(54.5175亩)。****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头铺镇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临北回族乡、于家村,小圩镇小圩村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临北回族乡石家窑厂工业区道路建设项目(横一路、纵一路、南环路),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2、属于****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县头铺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临北产业园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县小圩镇农副产品轻加工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6345公顷(54.5175亩),其中:农用地3.0361公顷 (45.5415亩),含耕地1.8211公顷(27.3165)亩。具体现状如下:

1、拟征收头铺镇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3368公顷(5.052亩),其中:农用地0.3368公顷(5.052亩),不含耕地。

2、拟征收临北回族乡、于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9067公顷(43.6005亩),其中:农用地2.3253公顷(34.8795亩),含耕地1.4712公顷(22.068亩),建设用地0.5814公顷(8.721亩)。

3、拟征收小圩镇小圩村集体所有土地0.3910公顷(5.865亩),其中:农用地0.374公顷(5.61亩),含耕地0.3499公顷(5.2485)亩,建设用地0.017公顷(0.25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调整**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及《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五人社〔2025〕34号)的规定执行,我县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范围并给予缴费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4.8030万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人民政府、****村委会、屈台村一组、屈台村头铺二组,****政府、****村委会,****政府、****村委会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的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五****交易中心、****政府、****政府****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人民政府(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张跃和,联系方式:0552-****320、0552-****113;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袁军,联系方式:0552- ****234;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董言香,联系方式:0552-****90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政府(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张跃和,联系方式:0552-****320、0552-****113;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袁军,联系方式:0552- ****234;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董言香,联系方式:0552-****90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五****交易中心、****政府****政府将于2025年10月11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2025年8月26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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