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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43287Y | 建设单位法人:黄凯金 |
| 侯华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翁城镇秀丰村六组55号 |
| 1万吨/年PVDF与2.7万吨/年R142b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3.3785 纬度: 24.7353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6-09 |
| 韶环审〔2023〕4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643287Y001P |
| 2025-03-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0 |
| 1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43287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232MA52PWDC2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32MA52PWDC2L | 竣工时间:2025-02-28 |
| 2025-03-04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24 |
| 2025-07-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ontent/99532.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产品种类和产能:10000吨/年PVDF、27000吨/年R142b(全部自用)、41419.5吨/年盐酸溶液(25%)、20605吨/年盐酸溶液(31%)、7950吨/年次氯酸钠溶液(7%)。最大存储量:**罐组三,次氯酸钠、六氟丙烯储罐。其中六氟丙烯储罐200m32个,次氯酸钠溶液储罐内日常储量200t。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种类及产能:10000吨/年PVDF、27000吨/年R142b(全部自用)、41419.5吨/年盐酸溶液(31%)、20605吨/年盐酸溶液(31%)、7950吨/年次氯酸钠溶液(5%)。;最大储存量:**罐组三,六氟丙烯储罐(2个,卧式,碳钢,130m3 ),次氯酸钠储罐(2个,卧式,钢衬四氟,130m3,按20%安全余量,次氯酸钠溶液日常储量约200t)。 |
| 1、副产物盐酸和次氯酸钠浓度变化,实际生产过程工艺流程不变,仅通过**或降低盐酸和次氯酸钠生产环节吸收塔的吸收时间,最终获得所需浓度的盐酸溶液和次氯酸钠。经核算盐酸产能提升14.8%,次氯酸钠产能降低28.6%,产能变化量均未提升超过30%及以上,不属于重大变动。2、罐组三六氯丙烯储罐容积降低,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主要生产装置:扩建项目**R142b装置、VDF装置(新增设备)和PVDF装置(**聚合和后处理),扩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包括R142b生产工艺、VDF生产工艺、PVDF生产工艺(包括聚合和后处理)。2、原料:VDF生产液碱(15%)年用量4992吨;PVDF生产六氟丙烯年用量110吨。 | 实际建设情况:1、扩建项目**R142b装置、VDF装置(新增设备)和PVDF装置(**聚合,后处理取消**,改为依托现有项目),扩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包括R142b生产工艺、VDF生产、PVDF生产工艺(聚合工艺为**,后处理工艺改为依托现有项目)。2、原料:VDF生产液碱(15%)年用量30吨;PVDF生产六氟丙烯年用量650吨。 |
| 主要生产装置:建设单位调整规划,扩建项目PVDF生产取消**后处理工序,后处理改为依托已建项目生产车间和设备,调整后扩建项目整体生产工艺不变,同时原设计新增的后处理工序废气排放口也取消,减少排气筒数量和污染物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原料:1、VDF生产过程液碱的作用为投入二级碱洗塔进一步除去经二级降膜吸收器和二级水洗塔清洗后残余的少量HCl和HF酸性气体,该过程产生碱洗废水。因项目在实际运行条件下进入碱洗塔的气体残留的HCl和HF较少,投入少量液碱即可达到去除目的,因此与环评设计项目该环节实际液碱用量大幅降低。碱洗塔会产生碱洗废水,液碱用量降低后使得碱洗废水产生和排放量也大幅减少,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对水环境影响,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2、PVDF 生产包括两种聚合体,其中 80%VDF聚合生成 PVDF,20%VDF 和六氟丙烯聚合生成 PVDF,本项目实际运行未改变该比例关系,也未改变VDF用量和PVDF产能,六氟丙烯根据实际化学反应配比年用量为650吨,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VDF 碱洗塔碱洗废水、氯化钙溶液吸水、焚烧炉烟气处理为含盐废水,****公司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南水河。不含盐废水进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南水河。2、废气:**PVDF后处理车间产品闪蒸干燥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5和DA006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①VDF 碱洗塔碱洗废水、氯化钙溶液吸水、焚烧炉烟气处理碱性废水、为含盐废水,****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排入南水河。本项目其他废水进入****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南水河。②焚烧炉烟气处理酸性废水回收利用外售。2、废气:PVDF后处理车间取消**,PVDF后处理改为依托已建项目,后处理闪蒸干燥废气依托已建的PVDF后处理厂房布袋除尘处理后经现有排气筒DA004排放。 |
| 废气:1、焚烧炉烟气处理废水为含盐废水,包括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原环评设计为****处理站,实际酸性废水变更为回收利用外售。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三废排放,建设单位实施“焚烧装置含氟废酸回收利用项目”,新增内衬储罐、离心泵等含氟废酸回收利用装置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将焚烧炉烟气处理酸性废水回收氢氟酸后外售,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影响,****环境局乳源分局核准豁免办理环境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 实际VDF 碱洗塔碱洗废水、氯化钙溶液吸水、焚烧炉烟气处理碱性废水为含盐废水,含盐废水去向与环评一致,****处理站,****处理站废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南水河,暂未排入****处理厂处理,****处理站已按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南水河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废气: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划,**PVDF后处理车间取消,变更依托已建项目,变更后减少2条排气筒,且不会新增污染物排放,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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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21.63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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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含盐废水****公司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南水河;本项目不含盐废水排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南水河 | ****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的严者;特征污染物达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1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2020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严者。 | 本项目PVDF生产装置洗涤废水、塔釜清洗废水、循环水站废水、制备高纯水的浓水、生活污水属于不含盐废水,排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南水河,本项目VDF碱洗塔废水、废氯化钙吸水废水、焚烧炉烟气处理碱性废水属于含盐废水,****公司处理后由氟有限总排口排放 | 本项目不含盐废水进水浓度符合****处理厂进水水质协议限值要求,不含盐废水经****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常规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氯化物、总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二者较严者要求,特征污染物指标氟化物和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排放浓度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1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1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五者较严者要求。 本项目含盐废水进水浓度****公司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协议限值要求,含盐废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尾水常规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氯化物、总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二者较严者要求,特征污染物指标氟化物和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排放浓度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1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1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五者较严者要求。 |
| 1 | **后处理工序PVDF废气处理(10套闪蒸设备,每套闪蒸设备配套1套布袋除尘)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严者 | **PVDF后处理车间取消,改为依托现有“1万吨/年PVDF与1.8万吨/年R142b项目”后处理车间,PVDF后处理产生的闪蒸干燥废气经现有布袋处理+排气筒高空排放 | PVDF废气排放口(DA004)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VOCs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中TVOC排放限值。 | |
| 2 | 本项目有机废气依托焚烧炉尾气处理(石墨急冷塔(两套)+一级水洗塔+二级水洗塔+一级碱洗塔+二级碱洗塔+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塔+气/气换热器+二次升温室+SCR脱硝) | 依托的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三者标准的严者;新增的两个工艺废气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标准 | 有机废气引至依托焚烧炉尾气处理(石墨急冷塔(两套)+一级水洗塔+二级水洗塔+一级碱洗塔+二级碱洗塔+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塔+气/气换热器+二次升温室+SCR脱硝)处理后经DA006排放 | 焚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6)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F、HCl、CO、非甲烷总烃、二噁英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三者标准中的严值要求;厂界下风向监控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 | 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9~63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9~51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 塔釜废液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废分子筛、碳黑、废硅胶、废催化剂委托****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委托******公司处置;布袋收集的PVDF颗粒外售;高纯水制备和中水回用系统会产生的废反渗透膜返回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上门清运处理。废布袋和废耐火材料属于一般固废,委托******公司处理。 |
| 1 | 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制度,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按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和泄露事故污染特性,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在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最大储存量或在线量,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为确保南水河水质环境安全,****处理厂建成投产前,项目不得生产。 | 建设单位制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了污染监测服务合同,按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开展演练。本项目事故废水依托现有事故水池剩余2020m3容积。同时利用厂区已建的初期雨水池兼作事故应急池(罐组三98m3,装卸区80.6m3,液氯库南侧80m3,后处理厂房南侧100m3),在本项目车间边界、生产车内部,及厂区厂界设置截流渠,并进行了硬底化防腐的处理,在发生火灾产生消防废水时,将废水截流进入厂区内事故应急池,****园区事故池中。项目合理控制了危险化学品在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最大储存量或和线量。**罐组三最大储存量未超出设计量的30%。****处理厂已建成投产,本项目废水去向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
| 本项目**工程内容包括PVDF装置、R142b装置、罐组三等,VDF装置内新增VDF设备,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等均依托已建项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工程内容包括PVDF装置、R142b装置、罐组三等,VDF装置内新增VDF设备,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等均依托已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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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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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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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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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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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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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