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城关镇腾龙鞋厂(豫0381环罚决字〔2025〕133号)

审批
河南-洛阳-偃师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3 号 )
发布日期:2025-08-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133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405EWF65

地址:**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1条聚氨酯布鞋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常开启,引风机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5〕111号),责令你单位更换引风机,正常启用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6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更换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5〕19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7月10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厂进行双随机检查,你厂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1条聚氨酯布鞋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常开启,引风机未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我局检查人员发现违法问题后,你厂立即更换引风机,你厂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你厂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得知要对你厂处28550元的罚款。你厂受市场环境影响基本上一直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恳请我局鉴于你厂一直以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鉴于你厂违法行为轻微,发现后你厂积极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公司的实际困难,对你厂予以适当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案情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立即更换引风机。你厂已经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表示在以后工作中严格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3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行政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