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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8月25日我局对1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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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65199
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林业局污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呼环水许[2025]1号 | 2025.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