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钦北区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审批
广西-钦州-钦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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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局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标 题:****关于南防铁路**至**段增建二线工程 (**区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效力状态:
****关于南防铁路**至**段增建二线工程 (**区段)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2025-02-17 16:45

南防铁路**至**段增建二线工程 (**段)已经自然**部批复(自然资函〔2025〕33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该项目用地需征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2.3397公顷,同时,****政府、****林场的国有土地6.0537公顷。共计18.3934公顷土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办公室关于市主**和****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23〕15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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