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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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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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5-08-2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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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县辖区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容西米香饼家生产、销售的绿豆夹心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样品名称

绿豆夹心饼(蒸煮类糕点)

生产日期

2024-11-27

型号规格

净含量:500g/盒

标称生产企业

**容西米香饼家

被抽样单位

******百货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柠檬黄、亮蓝

检验机构

**壮族自治区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月20日,****对**容西米香饼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不合格的绿豆夹心饼(蒸煮类糕点)是2024年11月27日生产的,于1月20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绿豆夹心饼(蒸煮类糕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7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53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客户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召回不合格批次绿豆夹心饼。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让绿豆夹心饼颜色更好看,添加了少许着色剂。

整改情况:今后,改正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并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和规定生产食品,把好质量关,确保生产、销售合格食品。

二、****商店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230121ZX

样品名称

泥鳅

购进日期

2024-12-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壮族自治区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月20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不合格的泥鳅是2024年12月15日购进的,于1月20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泥鳅的行为属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3元;

2.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39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泥鳅全部用于抽检,没有流向市场。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过程中用药过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召回上述批次的泥鳅。今后,进一步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进货关,确保销售合格食品。

三、****超市经营的生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017

样品名称

生菜

购进日期

2024-12-3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1月26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生菜是2024年12月30日购进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生菜于1月26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9.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45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由于销售分散且无销售的详细记录,无法召回已售出的生菜。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过程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今后,进一步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进货关;严格落实快检制度,对每批次销售的蔬菜进行快检,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

四、黄惠清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108

样品名称

泥鳅

购进日期

2025-01-0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黄惠清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2月20日,****对黄惠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泥鳅是2025年1月9日购进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泥鳅于2月20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51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泥鳅并张贴召回公告。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未遵守休药期,未达到休药期提前上市。

整改情况:今后,加强把好进货关,确保销售合格食品。

五、****商贸****公司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150

样品名称

牛蛙

购进日期

2025-01-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商贸****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呋喃**代谢物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2月24日,********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牛蛙是2025年1月5日购进的,该批次牛蛙于2月24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呋喃**代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属于经营呋喃**代谢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4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55.4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54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销售分散且数量少,虽已发布了召回公告,但仍是无法召回已售出的涉案牛蛙。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没有对该批次的牛蛙进行检测,进货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今后,加强对店内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对平时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的岗位职责意识;完善农残检测设备,加强自行检测。

六、****商店经营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165

样品名称

沃柑

生产日期

2025-02-12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醚甲环唑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3月24日,****对****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沃柑是2025年2月12日购进的,该批次沃柑于3月24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苯醚甲环唑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24元;

2.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45.2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65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分散且无销售的详细记录,无法召回已售出的沃柑。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期间不了解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导致在果实未完全成熟时采摘而导致。

整改情况:今后,进一步加强化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重视食品安全;加强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六个月以上。

七、****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329

样品名称

鸡蛋

购进日期

2025-03-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超市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多西环素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4月3日,********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鸡蛋是2025年3月5日购进的,该批次鸡蛋于4月3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78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60.7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81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鸡蛋是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数量较少,顾客都是临时的,无法查找购买案涉鸡蛋的顾客,且距离顾客购买的时间也有一个多月时间,案涉鸡蛋很可能已经被食用完毕,所以难以召回销售出去的案涉鸡蛋。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是在饲养母鸡的时候喂养了过量的兽药导致也可能是饲料兽药残留过量导致。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购进相同供货商的鸡蛋,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索证索票工作,尤其是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确保是合格产品。

八、****公司生产的甜酸荞头、酸辣野山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932109

样品名称

甜酸荞头

购进日期

2025-02-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公司

被抽样单位

****商贸****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糖精钠(以糖精计)

检验机构

******研究院

抽样编号

SBJ254********932110

样品名称

酸辣野山椒

购进日期

2025-02-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公司

被抽样单位

****商贸****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糖精钠(以糖精计)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4月16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甜酸荞头、酸辣野山椒是2025年2月15日生产的,该批次甜酸荞头、酸辣野山椒于4月16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生产、销售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农菜嫂酸辣野山椒、农菜嫂甜酸荞头的行为属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7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处罚〔2025〕80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销售分散,当事人未收到有消费者退回的不合格产品。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过程管控不严。

整改情况:今后,****工厂流程的质量管控。尤其是对购进新鲜的野山椒、荞头的品质把控,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对每次入库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把控,认真审核,加强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

九、****商店销售的粉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00461

样品名称

粉蕉

购进日期

2025-03-2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

检验机构

****研究院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4月25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粉蕉是2025年3月24日购进的,该批次粉蕉于4月25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容市监不罚〔2025〕5号

(四)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销售流向分散且无销售的详细记录,粉蕉的保鲜期又较短,没能召回已售出的案涉粉蕉。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粉蕉生长过程中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制度,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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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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