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公司:
报来《临时用地延期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自然资规〔2021〕2号)》及《****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集团有限公司延期使用位于**市**镇中灵村**组及月朗组的集体土地41.3055亩(其中:竹林地0.0195亩、养殖坑塘41.286亩),用地四至界址及范围坐标见勘测定界图,用途作为****至**铁路**至**(桂粤省界段YCZQ-1标段)的拌合站、****工厂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贰年,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用途及年限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租、出售、抵押或转让该临时用地,不得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公共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全隐患,不得超范围用地,不得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手续。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平整土地中****政府所有,交政府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涉及生产开采、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须在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土地权属人归还土地。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需将批准文件公示在施工现场。
六、临时用地平整土地过程中,按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做好防治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平整土地污染周边农田等。
此复。
****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