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332/202508-00097 | 信息分类:审批结果 | |
| 2025年度 | 成文日期:2025/08/26 | |
| 皖自然资管函〔2025〕454号 | 发布日期:2025/08/26 | |
| ****关于G233溧广段公****农场-**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 ||
| 皖自然资管函〔2025〕454号 | 关键词:||
****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G233溧广段公****农场-**段)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G233溧广段公****农场-**段)(项目代码:****)已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发改基础〔2022〕1033号),取得《****委员会关于G233溧广段公****农场-**段)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2024〕7号),由****委员会审批。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40.8652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35.3199公顷(耕地7.6532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5.5007公顷、未利用地0.0446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有关用地标准,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本预审意见是自然**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用地依据。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等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8月26日。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