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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通知书 乌高税稽检通〔2025〕85号
时间:2025年8月26日 17:55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04MAEDQA3Q56):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刘娟(税务检查证号:****191004)、杜**(税务检查证号:****191023)等人,自2025年8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总局乌鲁****开发区 ****稽查局 2025年8月2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