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转让标的为****(简称:****分行)所持有的对谷某某、刘某等两户债权资产包。截至2025年1月31日,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938,200.00元,利息余额人民币256543.90元,费用9,297.00元,债权合计人民币****040.90元。 其中,谷某某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余额人民币95,500.99元,费用4,681.00元,债权合计人民币600,181.99元;刘某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38,200.00元,利息余额人民币161,042.91元,费用4,616.00元,债权合计人民币603,858.91元。 (一)担保情况(抵押、保证): 1、谷某某债权抵质押、担保情况 抵押人以其位于**区松林路1号南屏锦源雅苑**栋****室1套建筑面积89.65㎡的住房为抵押物。抵押物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抵押物未出租,借款人自用。抵押物目前被他人冻结,有二押。 2、刘某债权抵质押、担保情况 抵押人以其位于**县湘龙街道石子铺路9号盛地春天里**栋****室1套建筑面积85.03㎡的住房为抵押物。抵押物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抵押物未出租,借款人自用。 (二)其他信息披露: 1、借款人谷某某意外死亡,其经营的********公司(保证人)已停业,无营业收入,丧失担保代偿能力,从而无法按****银行贷款,逾期至今。 2、借款人刘某受前几年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其经营的********公司(保证人)资金链断裂,经营失败,从而无****银行**分行贷款,逾期至今。 (三)诉讼或司法判决情况: 1、谷某某:****分行于2024年2月21****人民法院对谷某某等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案件受理费12399元),2024年8月6日出《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湘0111民初8241号】,判决主要内容:(1****银行**分行全部贷款本息;(2)保证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3****分行对贷款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现暂未申请执行。****银行**分行员工代理,无代理费用。经查,****银行**分行诉讼案外,涉及其他案件1起,诉讼标的6.19万元。 2、刘某:****分行于2024年2月20****人民法院对刘某等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案件受理费4616元),2024年8月6日出《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湘0111民初8251号】,判决主要内容:(1****银行**分行全部贷款本息;(2)保证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2****分行对贷款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现暂未申请执行。****银行**分行员工代理,无代理费用。经查,****银行**分行诉讼外,涉及其他诉讼案件6起。涉案金额1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