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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报来《申请书》收悉。鉴****水厂原承租经营的**高****公司租期已满,其****公司。变更****水厂供水的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成本结构、垄断属性均未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政府关于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藤政发〔2022〕26号)及《**** ****建设局关于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藤发改价格〔2022〕8号)等规定,经研究,****水厂的自来水收费主体及自来水价格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水厂的自来水收费主体由**高****公司变更为****公司。
二、****水厂的自来水价格见附件。
三、各类用水具体范围按《**壮族****委员会**壮族****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的规定分类。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企业的减免政策等规定按《**** ****建设局关于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藤发改价格〔2022〕8号)执行。
五、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减免政策、阶梯水量核增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25年9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物价局《关于**高****公司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藤价格〔2016〕4号)同时作废。
附件:****公司濛江镇自来水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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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