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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行审撤登字〔2025〕10号
贵****公司:
根据利害关系人胡景华请求及调查核实,贵****公司从2015年到现在因未年报连续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2020年起4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通过登记电话及登记****公司相关人员,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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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