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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住建厅、****城建局通知,对筛查发现的2023年和2024年连续两年无产值且多项资质被标注异常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含劳务资质)的相关要求,且**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公司在此次动态核查之列,****公司送达《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我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向您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前往****领取(联系电话:0371-****0441,地址:**市**路2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荥建管责改通字〔2025〕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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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