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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临时用地审批 |
| 发文日期: | 2025-08-27 |
| ****政府 | 生成日期:2025-08-27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键词: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司: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使用临时用地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项目名称:**至**高速公路项目**段向桥乡棠树岭等两个村生活用房等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主体:****公司
临时用地位置:**县向桥乡狮子堰村、棠树岭村
临时用地面积:9.3784公顷
临时用地用途:临时办公用房、拌合站、生活用房、弃渣场、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5年8月27日至2028年4月30日
临时用地地类和复垦标准:地类总面积9.378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6935公顷(乔木林地0.1394公顷、其他林地3.8472公顷、其他草地1.6564公顷、农村道路0.0431公顷、沟渠0.0073公顷),建设用地3.6849****基地0.2881公顷、公路用地3.3968公顷)。不涉及耕地,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复垦标准为100%复垦到位,其中复垦为水田1.7778公顷、乔木林地0.1394公顷、其他林地3.8472公顷、其他草地1.6564公顷、****基地0.2881公顷、公路用地1.6190公顷、农村道路0.0431公顷、沟渠0.0073公顷。项目复垦期一年(2028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管护期五年(2029年5月1日至2034年4月30日)
******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市、区)自然**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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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