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东-云浮-郁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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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27

****砂场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公司提出****砂场码头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办理号:****530)后,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24〕123号)。你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24日,****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24〕2191号)。该决定书决定撤销粤水许决字〔2024〕123号决定书,****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公司发出了《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粤水河湖函〔2025〕949号),****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告知书于7月31****公司。你公司提出了《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下载

经重新审查,该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理由如下:《**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公司报送的《****砂场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中码头位置标识,该码头项目位于《**省主要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岸线保护区内。此外,该码头不属于与防洪、河势控制、水**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有关的项目。该码头工程此前未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许可,本次提出许可申请时,不属于法定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型,因此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你公司在《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中提出,该码头在《**省河道管理条例》《**省主要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施行前已经事实存在,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你公司上述申辩意见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支撑,也不符合《****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的规定精神。

你公司在《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中提出,该码头应按照“规范整改、补办手续”原则处理。你公司申请补办许可手续后,本机关依法研究、审慎处理,处理方式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的政策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允许补办手续,不等同于准予许可,是否准予许可取决于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你公司在《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中提出,防洪评价报告的瑕疵不应成为不予许可的直接依据。本机关认为,即使补正完善后的防洪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但因该码头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建设的项目类型,也无法取得许可。

终上所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衡文政,联系电话:02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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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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