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工作的通告

审批
山东-济宁-邹城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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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27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新设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

4.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租赁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5.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人员信息表

6.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APP名称及图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分时租赁经营模式填写)

8.负责调度的人员信息(分时租赁经营模式填写)

9.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线下委托办理时需提交)

五、备案途径

(一)网上办理

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登陆“**省政务服务网”或移动端“爱**”APP企业端开通企业账号,成功登录后,将申报资料(PDF格式)通过系统上传申报。

(二)线下办理

经营者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前往工****服务大厅提交办理。

地址:**省**市**市**东路2666****中心2楼综合受理窗口8-13号。咨询电话:0537-****159。

六、法律责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管理部门注销该项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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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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