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878/202508-00186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 文 号: | ||
| 环****管理处 | 发布日期:2025-08-27 14:49:14 | |
| 2025-08-27 14:49:14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公司六峰山铜矿系统优化工程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2006年12月、2017年4月,****保护局****公司六峰山铜矿采选及变更项目环评文件,六峰山铜矿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自然崩落采矿方法,矿井涌水部分外排。你公司选矿厂实际未建设,采出原矿直接外售。现你公司拟采用池****公司等选矿企业产生的铅锌矿选矿尾砂充填井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充填站建设及新增部分采矿设备等,其余依托现有工程。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审查,《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采用池****公司等选矿企业产生的铅锌矿选矿尾砂充填井下,****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开展固废属性鉴别;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8.2规定对异位充填的环境风险论证开展充分论证。
2.部分矿井涌水外排地表水体,截至目前未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项目废水直接排放依据不足。
综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不得“未批先建”。
三、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02MA2N8NBD43)
****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