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黑龙江-牡丹江-东宁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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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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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4日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5】13号

2025.****.26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13号

关于******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公司厂区西北侧。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一条桦木雪糕棒生产线,年生产桦木雪糕棒12143t。**1台6t/h链条炉排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使用生物质颗粒燃料。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100m2,总建筑面积为5070m2。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4%。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进行清掏,外运堆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填埋场安全填埋;产生的零散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做到日产日消,用于回填和修路。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标准。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以及熏蒸工艺产生的熏蒸冷凝废水集中收集至污水储罐,每周拉运至****处理厂,经处理后排入小**,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和****处理厂进水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燃料使用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烟囱DA001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预处理(剥皮、切段)、旋切、冲切工段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限值要求。烘干工段VOCs通过水蒸气直接蒸汽解吸,蒸汽通过烘干机上方换气扇负压吸风至车间外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磨光工段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至大气,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剥离树皮、切割边角料、锯末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处理;锅炉灰渣增湿降温后装袋,暂存于锅炉房内,外售综合利用;锅炉布袋除尘器收尘增湿降温后装袋,暂存于锅炉房内,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振动较大的设备采取独立基础,设置减振器,合理布局,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房设置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或2mm厚**度聚乙烯,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一般防渗处理,采用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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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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