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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管理局申请,****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位于:
1、****学校和**园中间部分道路(涧溪街),编号为2023 划供-028号,面积0.4968公顷;
2、******医院用地和商业用地中间道路(**路),编号为2023 划供-029号,面积0.36151公顷;
3、****武装部北,编号为2023 划供-030号,面积0.0802公顷;
4、****武装部北部分道路,编号为2023 划供-031号,面积0.4137公顷;
以上四宗土地使用权由****收回后,****储备库。
本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25年8月27日---2025年9月16日止),如有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410室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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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