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自主开展了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025年8月15日,我公司组织召开了验收会议,成立了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水土保持****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主体设计、方案编制、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认为: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审议,形成了《京杭****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段(**和**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在工程验收公示网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
建设单位:****
联系人:程鹏飞 183****4043
2025年8月27日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