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审批
山东-潍坊-昌乐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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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标 题: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标 题: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为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转供电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各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转供电及非直抄用户和转供电单位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电单位是****公司或产权单位。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按照****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最新计算为每千瓦时0.9204元。
(二)居民转供电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
(三)各转供电单位应严格按上述价格政策计算到户电价并收费,将电价优惠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同时,定期公示向电网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同期到户电价,****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终端用户监督。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物业公司等转供电主体应对照有关电价政策,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强化价格自律。通过自查对不符合政策收取的电费,应立即进行整改。同时,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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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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