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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企业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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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经查,****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存在冒用董国森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通过****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7月17****政府网公告《****拟撤销企业登记告知书》(泗数企撤告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决定撤销****公司2016年5月24日的设立登记中董国森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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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