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牟环许字〔2024〕1号)

审批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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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牟环许字〔2024〕1号)
索引号:****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2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牟环许字〔2024〕1号 著录日期:

******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县****公司**年产100万吨机制砂(水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项目地点位于****村委会大冲村,投资2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建设项目****采石场2#碎石车间新增一条洗砂生产线,建设内容主要为:洗砂生产线、沉淀池、晾泥场以及给排水沟等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经我局审查,决定准予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并要求如下: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项目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降尘措施,洗砂生产线、成品堆场设置于****公司戌街采石场的生产车间内,****采石场的除尘设施,对破碎、筛分等工序采取喷淋作业,禁止露天生产和物料堆放,有效控制粉尘污染。

二、加强水环境管理。完善项目区排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雨水分流沟道畅通,缓解项目区沉淀池承载压力;生产、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沉淀后循环利用,禁止项目区污水外排。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弃渣场建设,项目区生产弃渣、沉淀池淤泥、道路清扫废渣及时收集到弃渣场集中堆放。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妥善处置,严禁产生的固体废物影响外环境。

四、加强噪声管理。通过降低生产设备噪声、控制运输噪声等措施,减轻项目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弃渣场及场内绿化,防止项目区水土流失。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

七、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及时按要求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手续。

八、以上意见仅限《报告表》中确定的内容,如项目的性质、建设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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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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