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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如对此招标文件有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过期不再受理质疑;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中标公告截止日前,过期不再受理质疑。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 4事实依据;
1. 5必要的法律依据;
1.6提出质疑的日期;
1.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9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政府采购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