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乡道205姬塬至堡子湾三级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姬塬镇境内,起点坐标为东经107°29′21.577″,北纬37°6′24.745″,终点坐标为东经107°29′2.506″,北纬37°3′55.551″。项目为旧路改建项目,路线尽量顺应原有道路路径,部分路段优化平、纵面。路线全长6.734km,全线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30km/h,起讫桩号K0+000~K6+734.33,路基宽度7.5m,路面宽度7m,沥青混凝土路面,两侧设0.25m路肩,共**12道涵洞,不涉及桥梁工程。项目总投资41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6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和堆料场临时用地,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
(三)施工期扬尘严格执行《施工期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表1中的排放限值,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有效抑制扬尘的产生。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对进入施工场地各类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取得“环保标牌”,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粘贴或喷涂标牌,保持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污染物。
(四)项目施工结束后对各类临时用地和弃土场及时进行平整覆土复耕或植被恢复,严防水土流失。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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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