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中电工程汉滨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陕西-安康-汉滨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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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电工程**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21 08:59

**市**区曦明****公司:

你单位《中电工程**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中电工程**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省**市**区建民镇,为**建设类项目,**10万****发电站1座,交流侧额定容量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130MWp,运行期25年年平均发电量12679.6万kw﹒h,25 年等效峰值年均利用小时数975.3h。电站主要由光伏阵列区和升压站组成,配套农业生态融合项目,光伏方阵列区由50个电池子方阵组成,每个组串均由30块660Wp电池组件组成,300KW 组串式逆变器343台,箱式升压变压器50台,站内直埋电缆6.7km;**110KV升压站1座,以4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配套**110KV升压站,拟以1回110KV线路接入**** 110KV变电站,线路全长3.985km,铁塔13座。项目总占地面积196.475公顷,总投资50804万元,计划2024年12月开工,2025年10月完工,总工期11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中电工程**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决定准予中电工程**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

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196.4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94.632公顷,临时占地 1.855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96.475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1963.60吨,新增水土流失量5444.29吨。预测结果表明,光伏区和道路工程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升压站防治区和送出线路防治区4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4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13.71万m3、表土回覆13.71万m3、土地整治62.351hm2、土地排水沟22700m、混凝土排水沟140m、渗坑1座、植被恢复33.622hm2,临时排水沟14900m,临时苫盖1.14hm2、临时拦挡730m、临时沉沙池51座。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405.1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55.0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9.18万元,临时措施费58.30万元,独立费用35.68万元,基本预备费13.4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5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单位在项****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05元。

(四)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

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全

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者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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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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