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公司:
你单位《国电电力**10万千瓦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国电电力**10万千瓦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省**市**县红椿镇和**镇,为**建设类项目,**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1座,交流侧额定容量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124.20MWp,运行期25年年平均发电量12433.4万kw﹒h,25年等效峰值年均利用小时数1001.03h。电站主要由光伏场区和升压站等组成,光伏阵列区由37个电池子方阵组成,每个组串均由26块640Wp光伏组件串联组成,330KW组串式逆变器304台,箱式升压变压器37台,**35KV集电线路总长33.79km,其中:架空线路路径长度28.29km、直埋电缆5.50km,铁塔115座,**110KV升压站1座。项目占地面积273.39hm2,总投资4.5亿元,计划2024年12月底开工,2025年6月底完工,总工期6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国电电力**10万千瓦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决定准予国电电力**10万千瓦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273.3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60.75公顷,临时占地12.64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44.26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1967.67吨,新增水土流失量2729.79吨。预测结果表明,光伏场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场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集电线路防治区、升压站防治区和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5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5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4.43万m3、表土回覆4.43万m3、土地整治68.93hm2、土质截水沟2780m、土质排水沟1500m、混凝土排水沟2130m、沉沙池5座、植被恢复68.93hm2,土壤改良66.67hm2,临时苫盖22.43hm2、临时拦挡250m。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644.3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16.4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52.62万元,临时措施费57.40万元,独立费用53.69万元,基本预备费14.2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17.7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单位在项****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17.70元。
(四)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者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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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