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汉滨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陕西-安康-汉滨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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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09:08

****水利局:

你单位《**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位于**市**区黄洋河右岸张滩镇西北侧,为**建设类项目。工程堤线上起黄洋河大桥右岸,与张滩集镇(磨沟右岸)正在施工堤线相衔接;往下游依次经过双井村和奠安村,终点与奠安村现状路相衔接,形成封闭的防洪系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堤顶道路硬化绿化、排水工程、市政管网和其他部分等5个部分,**堤防1111.12m,**排水涵渠234.60m,**下河踏步8处,硬堤顶道路1111.12m,修建市政道路管道长度3965m。工程占地面积11.96hm2,总投资9624.61万元,计划2024年12月开工,2026年5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决定准予**省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区张滩集镇防护三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11.9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07公顷,临时占地0.89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1.96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826.26吨,新增水土流失量600.66吨。预测结果表明,堤防工程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堤防工程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和临时道路防治区3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3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2.565万m3、表土回覆2.565万m3、土地整治5.13hm2、土地复垦0.89hm2、浆砌石排水沟1077.07m、雨水管网1111m、排水涵渠234.60m、三维植被网植草护坡2.54hm2、绿化5.13hm2、临时苫盖5.64hm2、临时排水沟1850m、临时拦挡800m、临时沉沙池5座、临时绿化0.80hm2。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24.8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77.4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5.51万元,临时措施费89.71万元,独立费用26.38万元,基本预备费5.80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者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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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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