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21号】

审批
广东-中山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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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8-2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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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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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单位关于石岐区岐峰路至兴**路华侨城欢乐海岸外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过**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石岐区岐峰路至兴**路华侨城欢乐海岸外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过**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石岐区岐峰路至兴**路华侨城欢乐海岸外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过**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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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石岐区岐峰路至兴**路华侨城欢乐海岸外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过**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于**市**河桥上游约10米处穿越**河。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50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Ⅸ级以下。《石岐区岐峰路至兴**路华侨城欢乐海岸外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过**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0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评价表》提出:拟建管道采用定向钻工艺敷设,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9.31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为管道最小覆土厚度7.32米,管道设计埋深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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